第一条 毕业证与学位证是对受教育者学习经历与学术水平的不同反映。明确毕业与学位授予的内在要求和差异,实行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是适应人才培养客观规律,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与社会需要相结合,维护学位制度严肃性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本校研究生单独申请毕业相关事宜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故无法同步进行毕业与学位申请,只能先单独申请毕业的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通过相应必修环节考核,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毕业与学位分离,即单独申请毕业。
(一)申请人科研成果达到学位申请要求,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出现某环节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但达到毕业申请要求。
(二)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在校学习满6年,在校期间至少发表符合所在学科学位申请条件的核心及
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且不可用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进行替换。
(三)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在校学习已满4年,且在校期间曾进行过一定的科研训练。
第四条 毕业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单独申请毕业者,只进行毕业论文评审。毕业论文评审要求与程序,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毕业论文答辩。
(一)毕业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毕业论文评审通过者方能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要求、答辩程序、答辩表决等组织要求参照学位论文答辩要求。毕业论文答辩须在学籍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视同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给出“毕业论文答辩通过” 意见者,则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三)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重新进行一次答辩的决定,二次毕业论文答辩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若二次毕业论文答辩仍未通过,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和学位申请。
第七条 毕业申请的受理时间与学位申请受理时间相同,申请程序参照学位申请。符合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者,经个人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第八条 若学位申请人已毕业,且已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由于其他原因而未获得学位,毕业与学位进行自然分离。
第九条 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者,毕业后24个月内,可提出学位申请,并按现有程序和规定进行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逾期未申请学位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规定学位申请年限内,在我校申请学位总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毕业条件。
第十一条 毕业后提出学位申请,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
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施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js3845金沙线路全日制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校发〔2009〕研字 9 号)文件同时废止。